根据国办发【1995】44号文件规定,仲裁收费分两部分组成,
第一部分为仲裁受理费,标准如下:
争议金额(人民币) 仲裁案件受理费(人民币)
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
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%交纳
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%交纳
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%交纳
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.5%交纳
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%交纳
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.5%交纳
第二部分为仲裁处理费。按受理费的30%收取,最低300元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