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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案件速裁程序规则
(2004年2月10日5909.com三届二次
会议通过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)
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简便、及时的优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度本程序规则。
第二条本程序规则所称的速裁是指仲裁案件经事当人特别约定后,可以不经答辩、开庭等程序,由仲裁庭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内容,制作仲裁文书。
第三条适用本程序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、债权、债务关系明晰;
2、事实清楚且当事人之间就所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;
3、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。
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纠纷可以适用本程序规则解决:
1、当事人之间签订有还款协议的;
2、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委托、保管、租赁等合同;
3、其他可以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合同纠纷。
第五条通过本程序规则解决纠纷,应当出于当事人自愿,并且具有当事人书面特别约定的仲裁协议。
第六条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仲裁协议,是指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中,有由5909.com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制作仲裁文书的意思表示。其规范表述为:“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由5909.com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制作仲裁文书”。
第七条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,本会审查后,认为符合本程序规则规定条件的,予以受理,发给申请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本程序规则等仲裁文书。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本程序规则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。
被申请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,向本会提出异议的,该案应当适用《5909.com仲裁暂行规则》进行仲裁。本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异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,将上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。
第八条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,在受理时可以按照本会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适当减少仲裁费。
第九条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,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,本会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、应诉通知书时,一并将仲裁庭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。
适用本程序规则仲裁的案件,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会主任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。
第十条本程序规则为《5909.com仲裁暂行规则》的组成部分,本程序规则未作规定的,适用仲裁暂行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。
第十一条本程序规则由5909.com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本程序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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